为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和用人单位人才需求,打造人社服务品牌,强化企事业服务创新提升工程有序衔接,“想就业找人社、缺人才找人社”,广泛开展好我县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能力,拓展就业机会,根据《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联〔2023〕1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长白县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事业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和青年见习就业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1.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县行政辖区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部分科技型、创新型以及...
广大考生:
2024年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边境村稳边固边工作专干(含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笔试成绩即日起10月8日9:00至10月10日17:00开放查询。
请考生登录网址:
https://www.chinasyks.org.cn/cn_jlcscx/index.html#/index查询成绩,其中符合加分条件人员的应加分数已计入笔试成绩,逾期不查询者后果自负。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8日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县脱贫攻坚成果同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合理使用衔接资金,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批准2024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三次调整),现将项目计划面向社会予以长期公告。
投诉监督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监督电话:0439-8231637或12317
电子邮箱:xczxj202201@163.com
通讯地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安民路10号
附件:2024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表(三次调整)
中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9月30日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评聘结合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统一安排部署,针对委托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评审的评聘结合事业单位参评人员,经盲评初审、面试答辩、综合评议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4年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拟通过人员。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29日至10月10日。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监督。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凡匿名...
根据长白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际需要,经村申请,乡镇审核,相关行业部门论证,现将13个项目纳入2024年长白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库,按要求对13个入库项目相关内容面向社会予以长期公告。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反映。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监督电话:0439-8231637或12317
电子邮箱:xczxj202201@163.com
通讯地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安民路10号
附件:2024年第三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库统计表
中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9月27日
2024年长白县共发放庭院经济奖励资金998896.5元,具体情况见《2024年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庭院经济奖励资金汇总表》。
附件:《2024年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庭院经济奖励资金汇总表》
中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部署,我县各评聘结合事业单位已完成参评人员材料审核工作,现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前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7日。
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监督。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凡匿名、冒名、假名,且线索不清的举报不予受理,诬告陷害、干扰评审工作的将严肃查处。
来信来访地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联系电话:0439-8258185
附件...
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5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退役军人发〔2019〕30号)要求,经县人社局、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征兵办严格审验,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张春堂等44名具备《2024年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边境村稳边固边工作专干(含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笔试初始成绩加5分的条件,现面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9月20日至9月26日。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对以上考生的加分条件进行监督举报,凡考生提供虚假加分信息,一经查实,取消其加分,...
全县各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14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40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16号)文件精神,按照各行管部门以及所属事业单位职能及人员岗位情况,对其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防护难易程度及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