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标七 ---环境空气质量
【指标属性】约束性指标
【考核要求】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完成情况】已达标
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长白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92天以上,重污染天数控制在3天以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8微克每立方米以下。
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长白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85%,重污染天数控制在3天以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每立方米以下。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长白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1微克每立方米以下。
2018年长白县优良空气天数为318天满足优良天数达到292天以上的要求;长白县重度污染天气天数为3天,满足重污染天数控制在3天以内的要求;长白县细颗粒污染源PM2.5年平均浓度0.0330毫克/立方米,满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8微克每立方米以下。长白县2018年完成环境空气目标责任书要求。
2019年长白县环境空气优良天数334天,优良天数比例94.09%,重污染天气2天,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34.90微克每立方米,实现目标要求。
2020年环境空气监测有效天数365天,达标天数337天,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92.33%,重污染天气天数1天,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不高于2019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29微克每立方米,实现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