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财监〔2020〕825号) |
发布时间:2020-11-04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地 址:长白县长白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2019年度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33503元 餐费25200元无用餐菜单明细,住宿费发票8175元名称使用简称,飞机票128元未填写统一信用代码。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二)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800662.96元 7月、12月代收个人所得税262.96元未附代收清单,县域电商发展项目尾款799000元发票无负责人、经办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现金支付除草劳务费1400元收据无收款人签字。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规定。 (三)大额现金支付费用6690元 现金支付蜂蜜节服装款6690元。上述问题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的规定。 (四)往来科目中列支22000元 付贫困户慰问金2500元,记入其他应收款-单位其他应收款(包村扶贫)科目,历年累计金额22000元。上述问题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的规定。 (五)扩大开支范围8807.04元 列支非本单位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1350元,燃油费7457.0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33503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对你单位予以警告,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800662.96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大额现金支付费用6690元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在往来科目中列支22000元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对你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五)对扩大开支范围8807.04元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六)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处罚决定,我局将予以公告。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30日内将执行本决定情况报送我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就你单位执行本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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