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财监〔2020〕829号) |
发布时间:2020-11-04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财政局 |
长财监〔2020〕8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幼儿园 地 址:长白县长白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2019年度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18380元 食堂购置食材2570元发票与明细不符;支付花岗岩砖款6900元、粮油款8910元通过网银转账给个人。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二)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789400.5元 支付临时工保险费11206.5元因收款人户名不符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支付奖金177775元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补记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495445元无附件;执行《政府会计》新旧衔接项目余额104974元记入基本支出,未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预算报表。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规定。 (三)擅自扩大支出范围52200元 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全年应退保教费52200元。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的规定。 (四)资金结余形成财政存量资金44974元 2018年双语工程专项结余16154元,操场改造结余28820元,共计44974元。上述问题违反了《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五)进一步强化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的规定。 (五)固定资产未入账10800元 幼儿园安装广播系统10800元,未计入固定资产。上述做法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18380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对你单位予以警告,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789400.5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擅自扩大支出范围52200元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在今后的工作中,你单位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资金结余形成财政存量资金44974元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财政存量资金44974元上缴国库。 (五)对固定资产未入账10800元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进行账务处理。 (六)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处罚决定,我局将予以公告。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30日内将执行本决定情况报送我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就你单位执行本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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