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粮食局军粮供应站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处理决长财监[2021]1496号 |
发布时间:2021-11-16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财政局 |
长财监[2021]1496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粮食局军粮供应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派出检查组,对你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21214元 在专项应付款中列支摆放台等款21214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未入账21214元 购买摆放台等设备款21214元,未计入固定资产。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三)专项资金改变用途3894元 2019年,你单位使用购买化验设备摆放台专项资金购买了两台空调3894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第三十六条“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的规定。 (四)专项结余94570元形成财政存量资金 截至2020年12月末应专项款结余9457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吉财预[2013]1008号第二条 “…(五)进一步强化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一是对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二是对省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账务处理不正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你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 对固定资产未入账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 并于2021年12月16日前进行账务处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 对专项资金改变用途3894元,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限期在2021年12月16日前,追回扩大开支范围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3894元。同时建议加强干部思想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今后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经法律法规,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专项款结余94570元形成财政存量资金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及时上缴专项结余。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县财政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或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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