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商务局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长财监[2022]1148号) |
发布时间:2022-10-28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财政局 |
长财监[2022]1148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商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5号)精神和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至7月28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纳入预算144722.49元 边境贸易服务中心各项费用144722.49元未纳入预算,在其他应付款列收支。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的规定。 (二)账务处理不正确、不规范444887.52元 1.收物资储备管理经费35200元,年底未结转。 2.口岸联检楼维修尾款289087元,口岸前期费用120600.52元,共计444887.52元,直接列入费用,未列入在建工程。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规定。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审核职能缺失 费用报销无报销审批单、无财务审核签字。 上述问题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的规定。 (四)长期往来挂账未及时清理 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115810.50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686600.91元,长期往来挂账未及时清理。 上述问题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29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30条“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23条“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纳入预算144722.49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 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账务处理不正确、不规范444887.52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三)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审核职能缺失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建立内审制度,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审核职能全面有效发挥。 (四)对长期往来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36条、《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23条、《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29条、《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30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及时核对清理长期往来挂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白县人民政府或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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