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长财监[2022]1150号) |
发布时间:2022-10-28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财政局 |
长财监[2022]1150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5号)精神和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至8月28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账务处理不正确、不规范451798.34元 1.行业津贴37700元,未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 存1、2月份个人医保社保款48910.4元,非财政拨款记录预算会计凭证。 3. 拍卖车辆96800元,记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借方科目。 4. 划拨出汽车261309元,记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借方科目。 5. 其他应付款未设置末级明细科目,收个人医保、社保、个人所得税、职业年金、大病保险、表彰资金、公司质保金等项目全部记入暂收款项科目。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规定。 (二)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会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1137元 付补发取暖费1137元,无领导审批签字。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三)未在政采云系统公示 汽油费、汽车维修费、车辆年检等费用未在每季最后七天内在政采云系统公示。 上述问题违反了《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0]695号)(二)服务类品目采购执行方式“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实行直接采购。采购人通过电子商城网上服务超市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供应商品单择优选择供应商后直接采购,无需通过电子商城系统下单。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通过电子商城公开上一季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订单的具体信息”的规定。 (四)扩大支出范围140元 付差旅费1494元,培训期间补助标准为50元/天,实际支付补助费用200元(2人2天),超标准发放补助14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统一安排食宿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 对账务处理不正确、不规范451798.34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 对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会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1137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要求取得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在今后工作中要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在政采云系统公示问题,依据《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四)对扩大支出范围140元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按规定发放差旅相关补助,杜绝扩大开支,退回扩大支出范围款项,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白县人民政府或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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