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白县昌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
发布时间:2024-10-31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财政局 |
关于长白县昌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昌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533号)精神和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5月9日至9月30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应计未计固定资产8,690.00元 你单位2023年2月购办公桌椅8,690.00元,未入固定资产。 上述问题违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 (二)应计未计无形资产6,600.00元 你单位2023年11购财务软件6,600.00元,未入无形资产。 上述问题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二)对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白县人民政府或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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