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备注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参与本县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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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内容 。 |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代理记账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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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各类会计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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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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