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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5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档案局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档案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试行)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注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注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行政执法的造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档案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档案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档案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档案局法制审核员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档案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档案具有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条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局成立的法制审核小组负责,必要时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参加。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报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党组会审议。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档案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可向上级部门申请扩大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八条 应当按照本制度编制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审核规范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档案局执法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档案局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条 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员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调查取证记录。

  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1.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2.风险评估报告;

  3.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证据;

  (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执法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员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区档案局: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档案局应当对具体审核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员审核后,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执法员,一份自行保存备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档案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档案局未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法制审核员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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