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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档案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05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档案局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档案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行政执法程序,促进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档案局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档案局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整理等档案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包括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

 第三条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档案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档案执法人员应根据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档案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七条 档案执法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档案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现场制作执法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对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有照片和录像。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第九条 档案执法人员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处理档案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进行保存。

“双随机”抽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二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十三条 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档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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