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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县公安局2021年5月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3-12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公安局

长白县公安局2021年5月行政处罚公示

    一、翟某某,男,21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54日,翟某某酒后将医院放射科值班室门踹坏。

    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翟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谢某某,男,33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415日,谢某某驾驶黑色奥迪Q7无故将王某某一汽佳宝牌大发车撞坏。

    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谢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丁某某,男,56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425日,丁某某因拖欠孙某某钱款,向公安机关谎报案情,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谎报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丁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孙某某,男,50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517日,孙某某盗窃孙某11个塑钢窗框。

    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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