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公安局2021年7月行政处罚公示 |
发布时间:2022-03-12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公安局 |
长白县公安局2021年7月行政处罚公示 一、陈某,女,17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年7月7日,在冰吧包房内,陈某将赵某某的一部金色iphone7plus手机盗走。 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宋某某,男,26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年7月14日,宋某某将宾馆房门踹坏,而后将高某殴打。 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宋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王某某,男,56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年7月10日,王某某用电子秤秤盘将林某某右手划伤。 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李某,男,35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年7月7日,长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吸食冰毒的李某抓获,在其包内发现9.6克冰毒,对其就行尿样检测呈阳性,经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离子。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二十日,对其持有的9.6克冰毒予以收缴的行政处罚。 五、王某某,男,54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年7月10日,王某某酒后无故用酒杯将杜某某脑部殴打。 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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