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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县公安局2021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3-12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公安局

长白县公安局2021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

    一、王某某,男,51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629日,王某某与崔某某因停电推电闸一事发生口角后,王某某将崔某某从宿舍前台阶上推了下去并导致崔某某左脚受伤。

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二、卢某某,男,66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91日,卢某某盗窃郑某某放在烂尾楼前的木头50根。

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卢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孙某某,男,51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68日,在市场门口,刘某某与孙某某发生口角,后刘某某与孙某某相互殴打。

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四、刘某某,男,51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68日,在市场门口,刘某某与孙某某发生口角,后刘某某与孙某某相互殴打。

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五、刘某某,男,57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93日,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长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抓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73.3mg/100ml

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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