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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县公安局2021年12月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3-12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公安局

长白县公安局2021年12月行政处罚公示

        一、李某某,男,54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127日,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被长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41.2mg/100ml

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二、高某某,男,67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1127日,高某某将李某某放在小推车内的一桶豆油盗走。

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谢某某,男,58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1112日,张某某酒后与谢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与谢某某相互殴打。当日张某某与艾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与艾某某相互殴打。

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谢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张某某,男,60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1112日,张某某酒后与谢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与谢某某相互殴打。当日张某某与艾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与艾某某相互殴打。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艾某某,男,59岁,汉族。

简要案情:20211112日,张某某酒后与谢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与谢某某相互殴打。当日张某某与艾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与艾某某相互殴打。

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艾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张某某,男,42岁,蒙古族。

简要案情:20211130日,在闫某某家中,闫某某与张某某、宋某某一起喝酒,酒后张某某将宋某某殴打。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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