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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7     信息发布人:金华乡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内容。

(一)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

(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

(五)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六)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三条 学习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培、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新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由司法局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五条 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组织学习。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与奖惩挂钩。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第七条 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对本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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