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
发布时间:2023-01-17 信息发布人:金华乡人民政府 |
第一条 为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和举报,本乡制定投诉举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对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对投诉、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投诉、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立即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按照法定时限结案。 第四条 对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处理程序。具体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审核组负责。 (一)先予登记。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二)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审核组经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向投诉举报人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乡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经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三)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及时整理归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四)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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