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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7     信息发布人:金华乡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乡政府安排专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包括纸质卷和电子卷。配置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库房和装备,以及保存声像等特殊载体案卷资料的专用设备。

第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在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一个月内按照乡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制作执法案卷,整理归档的案卷应做到规范、真实、完整,实行一案一号。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对永久保管、30年保管期限的纸质案卷,应积极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数字复制件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原则上不予外借,需要查阅执法案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经同意后在档案保管单位内查阅。查阅中如需摘抄或者复印有关内容,应当经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批准,同时要在查阅登记中注明用途。

借用者不得拆卷、抽取文件材料或者涂改、勾划、圈点、污损案卷,以维护档案的完整。对损坏档案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纪委监委、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调阅案卷履行调卷手续,做好登记。

第五条 违反案卷管理制度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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