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
发布时间:2023-01-17 信息发布人:金华乡人民政府 |
第一条 为加强本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回避制度是指乡党员领导干部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与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综合行政执法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行政执法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制度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包含从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 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与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乡政府申请,要求乡政府党员领导干部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第五条 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与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综合行政执法公正处理的。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不停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一般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决定;主要或者分管领导的回避,由乡政府办公会集体决定。 第八条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九条 回避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指定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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