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23-01-17 信息发布人:金华乡人民政府 |
第一条 为规范本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制度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包含从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需是本乡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公益性岗人员、合同工、工勤编、员额人员不得从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后,申领到行政执法证件后(含电子版执法证),方能上岗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需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故意损毁,也不得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丢失,需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如因个人行政执法证件丢失,未及时报告、登报声明作废,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将视情节对持证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乡政府司法所负责本单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关管理工作,并配合县(市、区)政府司法局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和公告制度。依法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公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审验及清理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将视情节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不落实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以执法权谋取私利的; (五)粗暴、野蛮登不文明执法的; (六)对投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初审: 复审: 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