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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7     信息发布人:金华乡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本乡政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本乡政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乡政府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第四条 乡政府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 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六条 听证由乡政府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乡政府终止听证。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中止或终结;

(三)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四)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予以制止;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乡政府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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