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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乡人民政府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7     信息发布人:金华乡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罚款全部、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时,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应当载明违法事实、缴纳罚款的数额和期限、处罚依据、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等事项外,还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二)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以上内容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全部缴付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综合行政执法队不得设立罚款过渡性帐户。

  第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必须将代收罚款收据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留存备查。

  第条 凡错缴或者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确定需退还当事人的罚款,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向县财政部门提出退库申请。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按月与罚款代收机构就罚款收缴情况对帐,保证收缴的罚款与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相一致。

  第八条 依法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罚款的全部、及时上缴。

  第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罚款上缴,以及违反罚款票据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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