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教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需求,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 工作目标
在全省教育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确保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效,保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健全完善,实现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行政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真正做到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切实提升教育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 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范围、载体以及公示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托统一建立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主动全面、准确、及时地通过单位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事项,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公开。
1.强化事前公开
(1)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并对内容实行动态管理。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要完善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主动公开。
(3)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开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4)公开服务指南等内容。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同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渠道等信息,便于群众监督。
2.规范事中公示
(1)落实行政执法资格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实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2)落实告知制度。行政执法时,依法应当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具,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义务。
(3)建立政务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设立的政务(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1)落实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落实双随机抽查公开制度。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事项,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公开。
(3)落实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将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当事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
(1)统一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实际,省教育厅统一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供全省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参照。
(2)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当地司法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在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的基础上,参照教育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2.规范音像记录
(1)健全音像记录制度。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规范音像记录标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等特点,省教育厅编制全省教育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记录的重点、标准和程序,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3)完善音像记录配套设施。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执法工作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3.严格记录归档使用
(1)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2)加强音像记录管理使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在专用存储设备或者系统之中。各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确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任何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音像记录。
(3)充分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规范化,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
(1)加强法制审核机构和队伍建设。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其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未设立法制机构的要明确其他机构负责。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2)探索法制审核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机制。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中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
(1)确定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2)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3.明确审核内容
(1)规范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2)完善审核程序。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核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
(1)完善审核责任制度。各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项制度”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系,接受业务指导,获得工作支持。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行“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行业规范和标准,完善和细化我省教育行政执法规范和标准,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教育部和省里制定的执法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当地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制度标准。
(二)加强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推行“三项制度”进行专题培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执法证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省教育厅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督促检查,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和下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的督促检查,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要依托各级政府建设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切实提升优质高效便民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