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局行政处罚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共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三、受理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局
四、决定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局
五、处罚事项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含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办学行为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等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规取得回报及违规确定回报比例及未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向审批机关备案、报送不真实的处罚。
六、办理流程
(一)登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局依职权在监督检査过程中,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
3、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询间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并签名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突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行为轻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访境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制作行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或听证笔录;
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
(六)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七)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決定(当事人不申清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1、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2、签发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子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提交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3、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
(九)立卷
立卷归档
七、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八、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报、投诉电话:0439--8237060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我局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