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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11-09     信息发布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长林字〔2019〕220号

 

各科室、场、站、队、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文件要求,为在林业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执法单位(科室)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主动、全面、准确、及时的将所有需公示的执法事项报送至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局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林业局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做适当处理后公开。

(一)强化事前公开。各执法单位(科室)与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和渠道等内容;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要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执法、行政审批单位(科室)要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林业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 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二)规范事中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省政府统一颁发并经县司法局备案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实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行政执法时,依法应当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具,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义务。局政务大厅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各执法单位(科室)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双随机公开制度。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 “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将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从局网站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当事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各执法单位(科室)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执法单位(科室)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明确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方面的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各执法单位(科室)要结合林业系统行政执法的特点,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应当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林业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没有林业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在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的基础上,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林业实际,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二)规范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时,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执法单位(科室)要根据工作需要,完善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健全询问室和听证等记录场所。

(三)严格记录归档。各执法单位(科室)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在专用存储设备或者系统之中,要确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各执法单位(科室)和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音像记录。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执法单位(科室)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经过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局法规科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机构。各执法单位(科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先报送至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原则上林业局行政执法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林业局执法人员总数的5%。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必须进行法制审核。局法规科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林业局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三)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着重审核以下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林业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四)明确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单位(科室)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向局法规科提供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相关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等。局法规科要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局法规科要完善法制审核的工作流程,明确送审材料的具体种类和报送要求,以及审核的方式、时限、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局法规科与各执法单位(科室)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五)明确审核责任。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是推动落实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林业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各执法单位(科室)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局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局法规科、各执法单位(科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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