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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县民政局职责权限
发布时间:2021-03-12     信息发布人:民政局

长白县民政局职责权限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依法登记而以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拟订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配套措施;指导流浪乞讨人员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四)负责拟订社会养老工作的配套措施;负责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指导养老服务工作。

(五)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群体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六)负责拟订社会福利事业的配套措施;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七)负责婚姻登记工作。

(八)负责拟订殡葬管理工作的配套措施;指导殡葬管理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工作。

(十)负责拟订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镇、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核对报批工作;负责县内镇、乡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县内镇(乡)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相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十一)负责地名管理;承办县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负责城区街路、建筑物类的命名和街路、楼门牌的管理、设置、维护等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编绘行政区划地图;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的配套措施,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民政各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民政经费的使用和内部核算;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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