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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投诉举报制度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数据化机制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22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农业农村局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数据化机制和数字化归档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我局数字化记录归档管理工作,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等数字化记录。 

第三条  执法数字化记录最少保存1年。 

第四条  现场执法数字化记录需要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实施音视频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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