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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肥料)
发布时间:2024-08-19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农业农村局

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肥料)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备注 裁量标准
1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 处0.1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处0.3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或0.5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处违法所得2倍或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处违法所得3倍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处2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2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 处0.3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处0.3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处0.5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处0.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或0.5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处违法所得2倍或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处违法所得3倍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处2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3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 处0.1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处0.3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或0.5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处违法所得2倍或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处违法所得3倍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处2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4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 处0.3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处0.3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处0.5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处0.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或0.5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处违法所得2倍或0.5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处违法所得3倍或0.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处1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5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 处0.1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处0.3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或0.2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处违法所得2倍或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处违法所得3倍或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处1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6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 处0.1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处0.3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或0.2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处违法所得2倍或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处违法所得3倍或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处1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本裁量适用说明:主动配合是指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和现场查验、主动递交证据、如实回答执法人员问询等;不予配合是指故意躲避执法人员调查和现场查验、不主动出示证据、不如实回答执法人员问询等;拒不配合是指以威胁、辱骂、围堵、撕扯、殴打执法人员或强行损毁涉案证据等方式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问询和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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