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肥料)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形 |
备注 |
裁量标准 |
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0.1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
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
处0.3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
有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1倍或0.5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
处违法所得2倍或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
处违法所得3倍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
处2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
2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0.3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
处0.3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
处0.5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
处0.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
有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1倍或0.5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
处违法所得2倍或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
处违法所得3倍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
处2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
3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0.1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
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
处0.3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
有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1倍或0.5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
处违法所得2倍或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
处违法所得3倍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
处2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
4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0.3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
处0.3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
处0.5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
处0.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
有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1倍或0.5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
处违法所得2倍或0.5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
处违法所得3倍或0.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
处1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
5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0.1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
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
处0.3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
有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1倍或0.2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
处违法所得2倍或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
处违法所得3倍或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
处1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
6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0.1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
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
处0.3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小于等于1万元 |
有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1倍或0.2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配合,或货值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 |
处违法所得2倍或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配合,或货值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 |
处违法所得3倍或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配合,或货值10万元以上 |
处1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
本裁量适用说明:主动配合是指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和现场查验、主动递交证据、如实回答执法人员问询等;不予配合是指故意躲避执法人员调查和现场查验、不主动出示证据、不如实回答执法人员问询等;拒不配合是指以威胁、辱骂、围堵、撕扯、殴打执法人员或强行损毁涉案证据等方式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问询和现场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