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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1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人社局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处(室)、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 

第四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记录、听证材料、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五条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执法人员应当按要求配备执法记录设备。 

第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是通过执法机构应用的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局法治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负责本机构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补正、审查和送达活动,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通过“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批过程进行信息管理系统记录。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一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件线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检查笔录》。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调查询问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期限届满后,制作《现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进行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需要委托相关审计、鉴定等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审计、鉴定的,应当制作《审计(鉴定)委托书》,要求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鉴定)报告。 

委托审计单位进行专门审计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鉴定)通知书》。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拟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填写审批事项为“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 

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将处罚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及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根据工作需要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陈述、听证的结果,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涉及财产清偿义务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对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记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执行 

第二十三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制作相应文字记录,并根据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下达《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2-21)。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罚没单据等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第四章  行政强制记录 

第二十七条 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制作《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责令参保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五章  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属于行政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收全过程记录一般通过业务经办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行政检查一般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 

执法检查中的调查、取证等执法环节的记录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 

第七章  送达的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条 本办法各类执法文书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合法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留置送达的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详单(查询记录)或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交寄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章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一节  记录规范标准 

第三十一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格式,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管理相对人提交的各种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三十二条 管理相对人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的,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 

第三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二节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各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执法人员应在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和对应的执法对象、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信息导出、存储。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四十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520日之日起施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平正义,根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方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暂行办法》、《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方案》为主旨,依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人社系统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扎实稳妥实施。 

二、工作目标 

   通过法制审核试点工作的开展,全面提高我局行政执法公信力,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快我局法治建设步伐。 

三、法制审核范围 

在市人社系统内存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四、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承担行政职能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需由局政策法规与监察科进行法制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法制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意见书一式两份,承办机构一份,作为行政执法文书归入行政执法案卷;法制机构备存一份。 

五、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制审核范畴; 

(二)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行政相对人是否适格;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七)裁量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71日至731日) 

成立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督促和协调法制审核工作的开展,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与监察科,负责编制实施方案、相关制度和法制审核日常工作。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结合工作时间研究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工作流程、审核方式,经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备案。 

(二)实施阶段(81日至1130日) 

全面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制度,将审核工作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等改革任务结合起来,统筹推进。 

(三)总结阶段(121日至1231日) 

    总结一年来法制审核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接受市政府评估验收。 

七、加强组织领导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是人社系统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质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中之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作,为全市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总结行之有效的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和新办法。 

附件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629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长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人社局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主要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县人社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内容; 

(七) 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县人社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包括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长白县政务网、主要公示事前事后公开内容,主要公开事后内容;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 办公场所。在县人社局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政府政务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长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劳动监察大队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县人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社保所及医保中心负责编制县人社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办公室审定,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行政审批科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行政审批科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县人社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县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县政府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县社局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人社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县社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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