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
| 发布时间:2020-11-20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 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各科室、所、大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一)执法主体。本局的职责、权限及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本局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清单,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执法证号、执法区域; (二)执法依据。我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三)执法权限。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我局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及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 (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我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等; (六)公众监督与救济方式。公开举报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责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执法人员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按规定出示有关执法文书。 (二)行政许可服务窗口设置岗位职责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有关工作信息,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流程及事项办理过程中进度查询、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范围、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适用依据、决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种类、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行政执法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开公示载体 第九条 我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十条 公开公示的平台主要有: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二)办公场所:在我局机关大楼、注册大厅等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放置印制的办事指南、提示卡等; (三)传统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杂志、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开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报批。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时限: (一)各类行政许可决定和结果,由承办部门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各类行政处罚信息由办案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三)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 (四)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被有效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被撤销的,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原信息,并说明理由。我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经审查属实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公示过程中,不按照制度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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