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 发布时间:2020-11-20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局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制度,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三条 县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是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县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 县局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涵盖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职权等行政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县委、县政府、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批示的事项; (六)经县局分管局领导签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局设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负责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县局政策法规科承担法制审核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的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应当与县局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省局执法人员总数的5%。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拟定或者起草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进行研究,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征求意见稿、决定书或者其他文本草案; (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职权的卷宗材料或者证明材料; (三)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执法是否超越县局法定权限;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需要予以法制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可以采取集中讨论或者会签的方式进行法制审核。县局政策法规科记录法制审核人员的意见,形成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送交行政执法承办机构。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省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可以不再进行案件审核,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作为案件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补充相关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执法人员作以说明。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协调会议。经协调商讨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向县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县局应不断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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