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报单位:(公章)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时间: 2026 年3 月18 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
象 |
办理时
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实施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及免除经营者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2月31修订)第6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 |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2 |
对合同文本提供方未按规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2月31修订)第6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 |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3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对入驻经营者信息核验、登记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席令第7号(2019年1月1实施)第27条 未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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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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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59号 2013年8月30日修改) 第六条 第五十一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5 |
对使用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使用法律禁用商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59号 2013年8月30日修改) 第五十二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6 |
对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59号 2013年8月30日修改)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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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7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59号 2013年8月30日修改) 第六十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8 |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发[2018]10号2018年4月2日发布)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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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9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0 |
对违反规定发送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1 |
对广告代言人违法代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2 |
对广告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八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3 |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4 |
对发布广告法禁止发布情形的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5 |
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6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 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7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 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8 |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 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9 |
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 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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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20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 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21 |
对产品或包装标识不真实、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 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22 |
对拒绝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 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23 |
对故意提供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 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24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 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25 |
对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26 |
对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而未办理生产许可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施行)四十六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27 |
对获证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28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29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30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31 |
对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施行)五十一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32 |
对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施行)五十二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33 |
对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2014〕第156号)第四十九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34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第76号令)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35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第76号令)第一条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36 |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第76号令)第一条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37 |
对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38 |
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39 |
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40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41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42 |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43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44 |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45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46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47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48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49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50 |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51 |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52 |
对销售计量器具时没有产品合格证或者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第十六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53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第十六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54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第八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55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出具的虚假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5月26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56 |
对经营者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气)机、衡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流)量表,安装前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检测,并加贴检测标记,估量计费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含蒸汽)等经营者不得分摊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改变计量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5月26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57 |
对经营者批量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其平均偏差超差及用于贸易结算的计时计费装置安装使用前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进行检测并加贴检测标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5月26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58 |
对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35号)第九条、第十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59 |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或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不真实的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54 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60 |
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或对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第九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61 |
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或对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第九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62 |
对集市经营者违法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63 |
对集市主办者未遵守有关计量器具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64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65 |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66 |
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第十二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67 |
对未经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第十一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68 |
对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第十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69 |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二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70 |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71 |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72 |
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73 |
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74 |
对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 行第三十一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75 |
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76 |
对混淆使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示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77 |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 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78 |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目录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 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79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 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80 |
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 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81 |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 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82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第五十三条 |
是 |
|
| 83 |
对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或者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第五十五条 |
是 |
|
| 84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85 |
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86 |
对检验检测机构不规范管理、不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87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88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89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第五十九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90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91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92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93 |
对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到行政机关办理备案以及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94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第五十九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95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六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96 |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六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97 |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九十七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98 |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6号四十五条 |
|
|
|
|
|
|
是 |
|
| 99 |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
|
|
|
|
|
|
是 |
|
| 100 |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
|
|
|
|
|
|
是 |
|
| 101 |
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02 |
对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6号第三十六条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03 |
对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04 |
对未依法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十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05 |
对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第九十五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06 |
对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第九十五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07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08 |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09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6号第三十七条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10 |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登记名称不符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第三十四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11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12 |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 2017年10月27日修订)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13 |
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百一十二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14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百零五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15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百一十三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16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百一十一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17 |
对冒用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百一十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18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百零七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19 |
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百零六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20 |
对在清算过程中隐匿财产,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以及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百零四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21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百零四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22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百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23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24 |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1日 |
不收费 |
是 |
|
| 125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26 |
对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27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28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29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30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31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和销售药品未按照处方管理规定调配处方以及销售未标明产地的中药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32 |
对药品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送药品、买商品赠送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2007年12月10日施行)第四十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3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范围以及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六十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34 |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35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未组织从业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36 |
对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现货销售药品、销售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以非法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扩大经营范围、收购过期药品或者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户外公共场所收购过期药品或者非法收购药品的除外)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37 |
对未按照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38 |
对药品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五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39 |
对药品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40 |
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第二十三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41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三条 |
|
《医疗机构制剂配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2005年6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43 |
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七十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44 |
对药品生产企业无召回记录,未报召回情况、擅自销毁召回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调查、拒绝协助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2007年12月10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45 |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四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46 |
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二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47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48 |
对需要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科学研究、教学单位等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九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49 |
对经营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未按规定渠道供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 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十八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50 |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51 |
对食品生产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2019年10月1日)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5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 第一百三十三条 |
|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 、第四十七条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53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九条 |
|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54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违规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销售、不召回、不追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55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五条生产证照。 |
|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56 |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一百三十五条 |
|
|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5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一百三十四条 |
|
|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58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一百三十二条 |
|
|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59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第一百三十一条 |
|
|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60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一百二十八条 |
|
|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61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者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或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或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一百二十六条 |
|
|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62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一百二十五条 |
|
|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63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或者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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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或者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或者经营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或者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或者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
|
|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65 |
对明知从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明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经营上述食品;或者明知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或者明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或者明知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或者明知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明知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66 |
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7号,2017年11月7日颁布)第一条、第二十六条 |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67 |
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0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三十六条 |
|
|
|
|
公民、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68 |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69 |
对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一百二十二条 |
|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
公民、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7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 |
|
|
|
公民、法人 |
6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71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59号 2013年8月30日修改)第六十二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72 |
查封、扣押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73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2月1日)第十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74 |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一百一十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十七条 |
|
|
|
公民、法人 |
6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75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添加剂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第一百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60 |
不收费 |
是 |
|
| 176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添加剂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一百一十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公告第70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
|
|
|
公民、法人 |
6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77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行政强制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90 |
不收费 |
是 |
|
| 178 |
查封 、扣押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 |
行政强制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6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79 |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行政强制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第十八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6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80 |
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材料、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 |
行政强制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
|
|
|
公民、法人 |
6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81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
|
|
|
|
|
|
是 |
|
| 182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04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
|
|
|
公民、法人 |
15工作日 |
不收费 |
是 |
|
| 183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批办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
|
|
|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84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业务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185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批办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是 |
|
| 186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批办 |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是 |
|
| 187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 第三十六条 |
|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第十二条 |
|
|
公民 |
1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88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 |
|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4日修改)第六条 |
|
公民、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8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90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批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191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业务科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192 |
企业名称裁决 |
行政裁决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业务科室 |
|
|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第四十二条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是 |
|
| 193 |
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 |
行政检查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 |
|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第三条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194 |
对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第二条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无 |
是 |
|
| 195 |
对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改) 第一百一十条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
|
|
|
|
公民、法人 |
|
不收费 |
是 |
|
| 196 |
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三十二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197 |
计量器具检定 |
行政确认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业务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第九条 |
|
|
|
|
自然人、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是 |
|
| 198 |
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备案 |
行政备案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批办 |
|
|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八条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是 |
|
| 199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章程备案 |
行政备案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批办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是 |
|
| 注:执法依据须填写具体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