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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01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府行复决字〔202101

 

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新城小区11号楼2单元261室

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地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鸭绿江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刘永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长公(治)行罚决字〔20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2月1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长白县公安局认定,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4日9时许,在长白镇新城小区自己家中通过手机微信先后在“绿江村委”“传递正能量”“和谐家园”等十四个微信群中发布了带有诽谤长白县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性质的文章,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请求:撤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长公(治)行罚决字〔20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1.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错误一是申请人认为自己在微信群里发布的信息为真实信息,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二是被申请人调查取证不客观、不全面,被申请人未调查核实申请人发布信息真实性而只对人身攻击的言辞进行调查取证。

2.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一是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到申请人家执行传唤时,未告知申请人其是执法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传唤证,未明确告知其在执法、已开启执法记录仪,未明确告知申请人被传唤原因和依据。申请人基于安全考虑拒绝开门,办案人员让开锁人员打开防盗门后,进入申请人家中后才将空白的传唤证拿出来填写。二是被申请人讯问申请人时,未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未对相关事实进行复核。三是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未明确载明违法事实及依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告知其所发布的信息中哪些是经查明不实的及相关证据。

3.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合理行政原则。申请人认为,自己在微信群发布的信息核心内容在于举报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反映的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线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

被申请人于2020122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称

1.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清楚。2020年11月14日9时许,申请人在长白镇新城小区自己家中通过手机微信先后在“绿江村委”、“传递正能量”、“和谐家园”等十四个微信群中发布虚假信息并进行散布污蔑长白县政府相关人员,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申请人复议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一是,申请人在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不实。被申请人受案后经调查,国家信访局、长白县扫黑办、长白森林公安局、长白县信访局等多家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未发现县领导及村干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并且上述单位对申请人进行了明确答复。证据材料有长白县信访局、长白县纪委、长白镇人民政府、白山市森林公安局、长白县扫黑办的处理意见书。二是,被申请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执法公正。一方面,被申请人受案后,多次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县公安局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拒绝到案,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12月1日到申请人家进行传唤,经敲门申请人拒不开门,通过走访其邻居,证实申请人在家中未出门。鉴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逃避传唤,被申请人通过开锁公司开锁的方式对其强制传唤,传唤程序合法。另一方面,在被申请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时,申请认未提出申述和申辩,只是在处罚告知笔录上书写本人所发布的信息属实,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发布的信息属实,被申请人未予以采纳。

3.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诽谤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诽谤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本案中申请人是利用信息网络公然诽谤他人,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属于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长公(治)行罚决字〔2020〕226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书证,被申请人提供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案件来源、办案说明,证明被申请人执行传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正当。以上书证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2)书证,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长白镇人民政府受理告知书、长白镇人民政府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长白镇人民年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长白县纪委关于徐东、康福林等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核查报告、长白森林公安局关于长白县居民王成才、王成福违法犯罪线索查结核查报告,证明陈某某申诉书中反映的问题,经相关部门调查、核查,不属实。

3电子数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陈某某手机微信在“和谐家园”(群成员443人)、“绿江村委会”(群成员34人)、“A服装批发”(234人)、“国寿生活群”(126人)发布“申诉书”的截图,证明陈某某在4个微信群里发布过“申诉书”。

(4)物证,被申请人提供的陈某某用来发布“申诉书”的手机的照片,证明陈某某用该手机发布“申诉书”。

(5)证人证言,证人王瑞连、王桂兰、刘爱国、王洪红、靳鸿雁的询问笔录,证明申请人在2020年11月14日9时52分,使用微信名为低调的华丽的微信号在“绿江村委会(一)群”和“绿江村委会(3)二个微信群内发布“申诉书”,“申诉书”内容不属实。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书证,申请人提供的其发布的“申诉书”复印件,“申诉书”的内容包括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信息及侮辱人格言辞。

(2)电子数据,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微信截图,证明申请人于11月14日在“绿江村委会(一)”微信群发布“申诉书”。

(3)当事人陈述,申请人提供的“事实真相陈述”,陈述中内容包括申请人实名报案王成财霸占幼苗林地、滥砍滥罚;政府相关人员打压举报人陈某某、为王成财充当保护伞;相关证人作伪证证明王成财没有在举报地点滥砍滥罚林木;王成财对陈某某殴打、故意毁坏沙棘果树未赔偿;政府、纪委相关人员对于陈某某的举报、信访不予受理。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证据中的申诉书是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其本人在群里发布的信息内容,且有被申请人及申请人提供的手机信息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加以佐证,能够证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4日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过“申诉书”,“申诉书”的内容包括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信息及侮辱人格言辞;被申请人提供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受案登记表、传唤证、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长白镇人民政府受理告知书等书证,一是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及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二是能够证明申请人发布的“申诉书”信息不属实,信息内容涉嫌诽谤他人。申请人提供的“事实真相陈述”,对“申诉书”中写明的内容进行了说明,属于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加以佐证,不能证明其主张。对于其中涉及政府相关人员不作为等行为的叙述,被申请人出具的书证能够证明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举报、信访进行了受理,并出具了处理结果。

经审查,上述证据均为有效证据。

本机关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1.全案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4日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未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并用“祸国殃民”等言词侮辱他人人格的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加以证明,事实认定清楚。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并在申请人逃避公安机关传唤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强制传唤,执法程序合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对案件定性准确和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属于较重情节本案中,申请人利用微信群发布未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并用“祸国殃民”等言词侮辱他人人格。微信群中人数共计1130人,微信群作为现实社交在网络世界的延伸,属于广义上的公共场所,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构成要件,属于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属于较重情节,因此被申请人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正确,未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长公(治)行罚决字〔20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同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2021129  

(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一份存卷,其它送申请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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