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复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
发布时间:2023-06-26 信息发布人:县司法局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长府行 复不字〔2023〕02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于2023年6月1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该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后逾期不予告知处理结果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举报处理结果。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且未提供期限中断的合理证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6日 (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送申请人。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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