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复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
发布时间:2023-08-01 信息发布人:县司法局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长府行 复不字〔2023〕04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调查某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被投诉事项的说明》不服,于2023年7月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收到该申请,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调查某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被投诉事项的说明》;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立案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材料缺少申请人梁某某向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投诉举报的邮递信息及收到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说明的邮递信息,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长府行复补字〔2023〕01号),在告知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日 (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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