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复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
发布时间:2023-10-07 信息发布人:县司法局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长府行复不字〔2023〕06号 申请人: 梁裕林 被申请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于2023年9月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12日收到该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案件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告知处理结果。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材料缺少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涉嫌违反产品执行标准的行为进行立案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长府行复补字〔2023〕03号),2023年9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说明,表示申请人不具有上述材料,被申请人系电话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本机关联系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出具的材料证明其于2023年5月25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了告知,告知内容包括对申请人举报某公司使用执行标准过期一事不予立案,因此不存在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表述的被申请人立案后未在法定时间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的情况。依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且未提供期限中断的合理证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7日 (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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