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复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
发布时间:2023-11-13 信息发布人:县司法局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长府行 复不字〔2023〕07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8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九起某公司的投诉举报的处置回复》不服,于2023年11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该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且未提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合理证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3日 (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送申请人。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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