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专题专栏>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司法局>事后公开 返回首页
刘某复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发布时间:2023-06-02     信息发布人:县司法局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长府行 复不字〔202301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于 2023  5  28 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举报处理职责。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且提供期限中断的合理证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62

(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送申请人。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