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复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
发布时间:2023-06-02 信息发布人:县司法局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长府行 复不字〔2023〕0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于 2023 年 5 月 28 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举报处理职责。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且未提供期限中断的合理证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日 (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送申请人。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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