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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宿某某复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发布时间:2023-06-26     信息发布人:县司法局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长府行 复不字〔202303

 

申请人:徐某某 

申请人:宿某某 

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局

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不服,于2023626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人55岁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允许拥有高级教师身份的申请人返回原工作岗位,按国家政策60岁退休;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被错误退休以来的一切在岗待遇,包括工资、各种补贴、保险、公积金、职业年金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一是该行政复议申请中的被申请人县教育局不是作出该行政确认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属于适格被申请人;二是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且提供期限中断的合理证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626

(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送申请人。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