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复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
发布时间:2022-02-21 信息发布人:县司法局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长府行 复不字〔2022〕01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理案件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3、书面回复申请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且未提供期限中断的合理证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1日 (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送申请人。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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