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长政复〔2025〕9号
申请人:申X
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长公(长)行罚决字〔2025〕8号)不服,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处罚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长白镇边境派出所作出,申请人列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作为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