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长政复〔2025〕17号
申请人XX业主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朴XX
被申请人:名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8月6日作出的《关于依法查处XX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并纠正权益损害的行政查处答复意见》;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立案调查XX公司某项目中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确认X区2号楼为违法建筑并作出处理;3.责令被申请人责令XX公司30日内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规范及原规划要求,在北区范围内补建30个地面临时停车位(含超市临时停车位);4.责令被申请人对XX公司因违法建设导致业主无法使用地面停车位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作出赔偿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关于“2号楼合法”的认定与规划许可证文本相矛盾。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规模:2栋2-16层住宅楼,建筑面积22796㎡”。从文义及附图均无法得出“2栋=2、3、4号楼及裙房A连体”之解释。被申请人以内部口径取代行政许可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被申请人称“县政府批复变更”但未提交任何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公示记录及听证材料,亦未在住建局档案室备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及《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变更规划许可的程序要求。3.实测面积24,457.42㎡超出许可面积1,660.42㎡;被申请人答复中的“24344㎡”无合法来源,且未说明超建部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构成事实上的违法超建。(二)关于“临时停车位无强制规定”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6.0.5条及《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3.2条均要求“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基本停车需求”,并规定“地面停车位不宜少于总停车位的10%”。案涉小区无地下车库,地面停车位缺失明显违反上述强制性标准。2.X区的住宅户和商户应设17个地面临时停车位,超市应设13个停车位。2号楼违法占用267.7㎡,导致停车位无法设置,已侵害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被申请人未对违法建设导致的权益损害进行实质审查,属于未完全履职。二、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许可或未按许可建设的,应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直至拆除。被申请人以“县政府批复”代替法定规划变更程序,未立案调查即否定违法事实,构成不作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责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号楼建成并持续存在至今,查处时效尚未届满。三、业主合法权益因违法建设持续受损。因2号楼违法占地,十年来业主无地面停车位可用,被迫以200元/月/位的价格租赁周边车位,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被申请人未就赔偿事宜作出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保护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答复意见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未依法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
被申请人称:建设单位不存在违法建设情况。一、经核实该项目一期工程审批手续,一期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设规模22796平方米(包括北区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和裙房A)。建设单位对原规划方案进行优化变更调整,经县政府批复变更后印象长白北区建筑面积24344平方米,并依据县政府批复后的方案进行验收。二、2011年9月10日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规模一栏中:2栋,是指X区2号楼、3号楼、4号楼及裙房连体建筑定义为1栋,另外二层建筑1号楼为1栋建筑。三、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县政府批复的规划、定位放线验线、施工图进行施工,符合规划要求。所以,不存在2号楼为违法建设问题。
经审理查明: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是XX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XX一期工程(中区)。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是XX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一期工程(北区)。三、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日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批复,同意《关于印象长白项目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请示》。四、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长白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是XX公司,建设项目名称是XX北区、中区(一期工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长白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象长白项目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在本案中,涉案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行为在先。业主购买房屋及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后。涉案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行政行为作出之时,申请人既不是涉案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也并未直接涉及或者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业主系通过购买房屋的民事行为介入到已经存在的规划许可和验收中,但未改变已有的行政法律关系状态。被申请人的《关于依法查处XX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并纠正权益损害的行政查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本质是对已生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验收行政行为的事实核实与结论重申,未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内容,也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答复意见》未新增业主的义务,也未减损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而申请人的权利基础源于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在原行政行为未侵害业主权益、《答复意见》亦未改变权益状态的情况下,申请人与被诉《答复意见》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针对《答复意见》提起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