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长政复〔2025〕23号
申请人:袁XX
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受理处理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服,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9日收到该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被申请人并非举报事项相关行业或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不负有对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投诉举报书中没有要求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与所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其举报仅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被举报人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而并非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申请人主张的举报奖励问题,获得举报奖励的前提是举报事实经调查属实,在上述前提尚未实现的情况下,举报奖励属于可期待利益,申请人不能因此成为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不会造成申请人权利或义务的直接增加或者减损。综上所述,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已过复议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物流信息显示2025年7月14日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交寄日期为2025年11月15日。申请人应当在2025年11月12日前提出复议申请。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