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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8
发布时间:2025-07-22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司法局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政复20258

申请人张X琴、张X琴张X华张X荣张X珍

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不服,于20256 13日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安置补偿申请书》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生前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拥有中兴地号为-01-bdgc-0140-000101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座,证载用地面积为225.68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为55.68平方米。申请人依法取得该房屋继承权。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启动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经原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展改革科技局批复,并经原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原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建局审批后,原统一动迁安置办公室于200851日发布拆迁公告2010年5月28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在拆迁过程中,由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申请人的房屋价值评估过低,申请人没有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该房屋至今没有完成拆迁安置,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在已经被注销。根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规定,拆迁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和法律授权而行使拆迁行为的,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被注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原行政职权的单位被撤销后应当由承担该行政职能的部门为责任主体。另外,根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被申请人的房屋负有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行政安置补偿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中兴地号为-01-bdgc-0140-000101国有土地上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征收安置补偿。然而,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是典型的懒政行为,其不作为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注销。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全称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28日,2012年改制变更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恒泰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1月变更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说明,该公司至今依然存在,并未被注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注销,不属实。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不适用本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的。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不适用本案。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1月21日废止)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因此,被申请人在当事人申请裁决的情况下,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在这方面有行政职责。但因当事人未申请裁决,就不存在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问题。四、张秀琴等五人无权申请作出拆迁补偿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1日废止)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2008年5月1日的拆迁公告的内容“拆迁时间2008年5月2日至2008年5月22日。”这期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位申请人的父亲张守文可以在2008年5月22日后申请被申请人作出拆迁补偿裁决。2008年5月23日至其本人死亡或者至2011年1月2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失效时,五申请人的父亲张守文未申请被申请人作出拆迁补偿裁决,也就不存在被申请人不作为的事实。因此,张守文丧失了申请作出拆迁补偿裁决的权利,张秀琴等五申请人作为继承人更无权申请作出拆迁补偿裁决。

经审理查明:一、申请人父亲生前位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镇中兴有一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地号是3-(4)-27。二、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行政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中兴地号为-01-bdgc-0140-000101国有土地上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征收安置补偿。三、2023316《行政安置补偿申请书》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收发室签收。四、原统一动迁安置办公室于200851日发布《拆迁公告》,拟在八道沟镇中兴村新建综合住宅楼建设。拆迁人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时间为200852日至2008522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快递单据照片、微信快递服务截图,证明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EMS邮件业务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安置补偿申请书》且被申请人已签收。二、行政安置补偿申请书》,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中兴地号-01-bdgc-0140-000101国有土地上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征收安置补偿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八03国用(1997)字第3-4-27〕证明申请人父亲的房屋位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镇中兴3-4-27。四、《公证书》〔(2008)吉长证字第314号〕证明申请人父亲立遗嘱说明其个人房产由子女继承。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申请人父亲张守文于2012年去世。六、《拆迁公告》证明拆迁人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时间为200852日至2008522日。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征收安置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应当适用在拆迁时间期限内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1月21日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于2011年1月21日施行。原统一动迁安置办公室于2008年5月1日发布拆迁公告,拆迁时间为2008年5月2日至2008年5月22日。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本案中拆迁人是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拆迁人是申请人父亲,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张守文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综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没有作出征收安置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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