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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5-25
发布时间:2026-02-06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司法局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长政复202525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商家存在销售产品不够称短缺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事实,商家提供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合格,商家营养成分表存在虚假标注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使用到不符合产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商家在产品包装中明确标注净含量2.5公斤,固形物含量≥60%,而该芥菜为酱腌菜类、固液两相类食品,液体也属于食品,需要算在净含量内,也就是共2500g,固形物含量≥1500g。申请人提供的称重图片为2484g,液体重量553g,计算得出固形物含量为1931g,远远大于1500g,而根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23),固液两相产品允许净含量误差为蔬菜类:1.5%每kg,计算得出该产品允许误差为±37.5g,故该投诉人所称2484g在法定允许误差内。商家并未在网站中宣传无添加,申请人也并未提供商家宣传无添加的图片,故不涉及虚假宣传。该产品生产厂家提供了2024年12月的检测报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对每一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并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但每一批次的检验指的是企业检验程序,并非三方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厂家回复称两批次的生产流程及配料占比并无变化,故2024年12月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该批次食品的参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决定对该举报相关事项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一、申请人于2025年9月1日在电商平台购买芥菜头。二、申请人以涉案商品涉嫌存在不够称短缺欺诈消费者、产品营养成分能力值不对、商家无法提供申请人所购买的该批次产品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的CMA第三方检测报告及营养成分检测结果为由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三、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3日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不立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12315投诉举报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二、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订单截图、支付记录、支付宝交易电子回执单、实物照片。三、产品外包装照片。四、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与所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供线索,被申请人收到相关线索已经进行了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所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会增加举报人的义务,亦不会减损举报人的权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没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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