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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19
发布时间:2025-11-06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司法局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政复202519

申请人:朱XX

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1.撤销《关于反应树木归属权及林地承包合同续租问题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与第三人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05年8月1日申请人前妻刘XX作为家庭代表与马鹿沟镇某村签订了《荒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面积6亩,承包期限为200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申请人承包该荒地后,在发展畜牧养殖业的同时,在承包范围内进行了植树造林,申请人植树树种为樟子松、红松、杨树、落叶松,现已形成规模。2025年承包期限届满,2025年7月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二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之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林木权属确认申请书》,被申请人无理拒绝,几经周折申请人通过县长公开电话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向县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作出《关于反映树木归属权问题的回复》,《回复》称“你处转办我镇县长公开电话转办工单编号DH25073122000017343,诉求人反映:2005年承包村内的荒山,2025年到期,承包期间在荒山种植树木,现村民不同意诉求人拥有树木的林木权,诉求人认为不合理,希望归还林木权。经马鹿沟镇工作人员核实,此林地合同2025年8月1日到期,其林木超合同面积栽种,合同内容也无林木归属权条款,经与某村沟通,村民不同意此林地续签合同,2025年7月31日上午9:00,经与林权人沟通,建议走法律途径,当事人已知悉。”2025年8月26日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反应树木归属权及林地承包合同续租问题的回复》以“经马鹿沟镇工作人员核实,此林地合同2025年8月1日到期,你实际超合同面积栽种40余亩,合同内容也无林木权属条款。经与某村沟通,村民不同意此林地续签合同、村民不同意该林地林木归属权归你所有。经与你沟通建议你走法律途径”为由进行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系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原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一)承包合同签订与履行基础

2005年8月1日,申请人朱XX的前妻刘XX作为家庭承包代表,与第三人某村委会签订《荒地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合同核心条款明确:1.承包标的:位于村的荒地,四至为“东至灌木丛、西至车道、南至灌木丛、北至灌木丛”,约定面积6亩2.承包期限:200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共20年)3.承包用途:“发展畜牧业”(《承包合同》第一条第1款)4.权利限制:“未得到甲方(某村委会)许可,乙方(承包方)不准转让承包荒地,”(《承包合同》第四条第1款)。上述事实有《承包合同》佐证。

(二)承包期内的关键事实争议

1.超面积使用问题:申请人家庭在承包期内,除合同约定的6亩荒地外,自行占用周边集体土地植树,经本机关现场勘查,实际植树面积达46亩,超出合同约定面积40亩,且未就超面积使用事宜向某村委会申请并获得许可2.用途变更问题:《承包合同》约定用途为“畜牧养殖业”,申请人未征得某村委会同意,擅自变更为“植树造林”,且种植树种(樟子松、红松、杨树、落叶松)未在合同中约定3.续租协商过程:2025年8月1日至8月10日,申请人多次向某村委会提出续租申请,村委会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四议两公开”程序,最终决定拒绝续租。上述过程有《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记录》(含签字、表决)、村务公开照片佐证。

(三)调查经过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树木归属权及续租”的反映后,于2025年8月25日开展调查:核实合同文本:与申请人共同核对《承包合同》原件,确认无“林木归属权约定”及“续租优先条款”;申请人认可“超面积植树未获许可”“变更用途未协商”,村委会坚持“拒绝续租系村民集体意志”;核查法律适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集体荒地承包的规定,确认合同到期后村委会的续租决定权。

二、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申请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用途、面积使用荒地,构成违约;第五百五十七条(合同终止情形):“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案涉《承包合同》于2025年8月1日到期,权利义务终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发包方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某村委会有权拒绝申请人超范围、变用途的使用行为;3、第二十一条(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案涉荒地承包期20年符合法律规定,到期后无自动续期效力;4、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调整限制):“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期届满,发包方可以收回”——合同到期后,村委会有权决定是否续租;5、《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某村委会通过“四议两公开”决定拒绝续租,符合村民自治程序。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针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具体回应

(一)针对“撤销《关于反映树木归属权及林地承包合同续租问题的回复》”的请求申请人主张撤销《回复》的核心理由是“依据《荒地承包合同书》应享有续租权及树木所有权”,本机关回应如下:1.事实认定无瑕疵:《回复》基于《承包合同》条款、现场勘查、村民自治决议作出,已核实“超面积植树未许可”“用途变更未协商”“续租经集体表决拒绝”等关键事实,无遗漏或错误;2.法律适用无错误:合同到期无续租义务,树木归属需结合法律规定协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3.程序无违法:本机关在作出《回复》前,已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并核查相关证据,未剥夺申请人的程序权利。

(二)针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与第三人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的请求申请人主张“村委会应确认其对46亩林木的所有权,并重新处理林地使用权争议”,本机关回应如下:本机关在《回复》中已告知申请人“可就林木处置与村委会协商,或通过人民调解、诉讼途径解决”,并非未作处理某村委会拒绝续租系村民集体意志,且符合法律程序,本机关作为乡镇政府,应尊重村民自治权,不得强制村委会变更集体决议

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8月1日申请人前妻刘XX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某村签订《荒地承包合同》承包6亩荒地,林班为142林班8小班。二、2014117日申请人与申请人前妻刘XX在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坐落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某村的6亩荒地在承包期限内由申请人承包经营。三、142林班8小班在《林权证》〔长政林证字(2012)第2032054号〕中载明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马鹿沟镇万某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某村林业股份合作社,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某村林业股份合作社,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为某村林业股份合作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荒地承包合同》二、《某村2005年承包调查涉及平面图》三、《林权证》〔长政林证字(2012)第2032054号〕。四、《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1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案涉林地与林木已于2012年依法登记,并核发了《林权证》(长政林证字(2012)第2032054号)。《林权证》是物权归属的法定凭证。在权属已经法定登记机关以登记形式最终确认的情况下,申请人所提出的争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其争议核心实质上是因《荒地承包合同》产生的林木物权归属纠纷。综上,案涉林地、林木的权属状态因已依法登记而明确,不属于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启动行政裁决程序处理的权属争议范畴。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人民政府在本案中没有处理该争议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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