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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14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司法局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肃行政执法纪律,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发生,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创造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全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错误处理、处罚决定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法制科负责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或没有法定依据的;

(六)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的;

(七)违法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滥用职权,违法执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九)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十)行政执法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截留、私分罚没财物,使用、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财物的;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责任区分和责任追究

(一)责任区分

1、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

2、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3、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4、任用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造成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者的责任;

5、其他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

2、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评先或晋升资格;

3、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处理;

4、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理或者免予追究,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阻碍对其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六、追究程序

(一)经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或者其他形式发现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的,由法制科调查或者移交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调查处理;重大复杂案件,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一个月;

(三)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可在十五日内向局机关提出申诉或按照相关规定向县纪检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实施

法制科调查的执法过错追究案件,按下列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需给予通报批评的,由法制科承办,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需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政策法规科实施;

(三)需取消评先或晋升资格的,由法制科提出追究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实施;

(四)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法制科同政治处提出追究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实施;

(五)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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