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审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的规定,现将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权委托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审计中心,并以 长白县审计局 名义行使,具体如下:
一、委托执法区域
长白县行政区域
二、委托执法事项
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事项。
三、委托执法责任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责任和义务:
1、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和义务: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按法定程序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定期向委托机关报送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2、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4、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须经委托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下达相关法律文书。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2年 1月 1日至 2023 年 12 月31日有效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审计局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