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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23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长水罚字〔2025〕第 (001)号

当事人:张同伟性别:男年龄:55岁 民族:汉族 现住址:长白县长白镇 身份证号码: 410225********6151

经查实:张同伟于 2025年6月10日,在长白县小梨树沟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 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现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罴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在取得采砂(取土、淘金)许可证后,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十、淘金的,没收其非法收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查封、扣押相关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至二百元罚款;以及《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吉水规[2023]2号)第六类(河道管理类)第十二条 “从重处罚:违法采砂取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上或在主汛期(7、8月)违法采砂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查封、扣押相关设备,并处以每立方米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拟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将堆放在小梨树沟河道边的砂石料拉回原处摊平恢复原状;

2.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为标准,共计 82 立方,处以罚款16400 元。

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汇缴专户

: 0760302011015200012765

开户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址:长白县长白镇

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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