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执法使用相关法律依据明细表 |
发布时间:2022-07-20 信息发布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执法使用相关法律依据明细表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执法依据 主项 子项 行政许可:21项 1 长白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证转让 取水许可证注销 取水许可证变更 取水申请审批 取水许可证延续 2 长白县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3 长白县水利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 长白县水利局 河道采砂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拍卖获得采砂权申请河道采砂许可 5 长白县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6 长白县水利局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7 长白县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采取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采取非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8 长白县水利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9 长白县水利局 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行政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10 长白县水利局 地方水电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地方水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核准后,由建设单位以招标或其他形式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批准:(一)新建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上至50000千瓦以下的电站工程以及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改建、扩建地方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新建装机容量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下的电站工程以及总投资3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改建、扩建地方水电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在市辖区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市辖区外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其审批权限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 长白县水利局 组织地方水电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1.《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二十二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2 长白县水利局 权限内地方水电项目报废审批 行政许可 《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布)第二十九条“地方水电发电、供电设施需报废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审批权限报批”。 13 长白县水利局 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审批 行政许可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第5号公告)第十六条“ 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14 长白县水利局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审批 行政许可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十八条 确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负责: 15 长白县水利局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扩大装机容量的审批 行政许可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号公告)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扩大装机容量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扩大装机容量部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 16 长白县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7 长白县水利局 紧急抗旱时在河道内临时筑坝的批准 行政许可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为紧急抗旱必须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由原筑坝单位及时拆除。 18 长白县水利局 乡镇供水工程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水利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后方可兴建。 19 长白县水利局 建设节水设施审批 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措施方案应当报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节水设施方案审批 20 长白县水利局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3.《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 年 6 月水利部水建 管〔2008〕214 号发布)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 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 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 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 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 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21 长白县水利局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61项。 行政给付:1项 1 长白县水利局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 行政给付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第二点 (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扶持项目实施完后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其中:(一)后扶项目中村民自建的项目结算,由村委会根据实施方案和实际实施情况提报项目资金支出详细清单,经村项目管理代表签字认可后,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审核,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依据。(二)后扶项目中通过发包方式实施的项目结算,由村委会与承建单位进行结算,经村项目管理代表签字认可后,报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三)库区项目实施完后由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进行项目结算,结算须经地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造价评审机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行政确认:2项 1 长白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结论核备 行政确认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2 长白县水利局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行政奖励:4项 1 长白县水利局 对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2.《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 长白县水利局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2.《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3 长白县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4 长白县水利局 对在水利和防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裁决:2项 1 长白县水利局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长白县水利局 对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裁决及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的调解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行政权力:20项 1 长白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枢纽工程首(末)台机组启动阶段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阶段验收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水库下闸蓄水阶段验收 枢纽工程导(截)流阶段验收 2 长白县水利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做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3 长白县水利局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水闸注册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4 长白县水利局 水库(水闸)降等与报废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 5 长白县水利局 农村水利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按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工程建设竣工后,依据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6 长白县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采取非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长白县水利局 采取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7 长白县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审查后续设计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 8 长白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档案资料专项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2008〕36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第九条 档案验收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9 长白县水利局 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兴建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或在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兴建可能对相邻行政区构成不利影响的农村水利工程,应当经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10 长白县水利局 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的确定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吉政明电〔2018〕18号)将省级负责“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的确定”审批部分下放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11 长白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长白县水利局 水库(水闸)调度运用计划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汛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2.《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 第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本通则并结合具体情况,编制本水库的调度运用规程,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影响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库,应报流域机构审定。由串联、并联水库群共同负担下游防洪和兴利任务的,水库群主管部门应主持制定联合调度运用方案,并负责指挥水库群的实时调度。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水库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水库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13 长白县水利局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或参与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全部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14 长白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15 长白县水利局 在水电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从事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活动的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地方水电发电、供电、配电设施及管理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与侵占。在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从事可能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活动的,必须经地方水电管理机构批准,确保地方水电设施的安全。 16 长白县水利局 农村水利工程报废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需要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应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报废,其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 17 长白县水利局 防洪规划保留区占地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18 长白县水利局 年度用水计划审批 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年度用水计划批准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十四条 第二款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1月份向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19 长白县水利局 航道整治的同意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20 长白县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发布,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行政强制:5项 1 长白县水利局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研石、尾矿、废渣等且逾期仍不清理的,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 长白县水利局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且逾期仍不治理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 长白县水利局 未取得水能资源利用开发的违法建筑 行政强制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以下标准罚款:(一)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处2-5万元罚款;(二)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1000千瓦)以上的,处5-10万元罚款。 4 长白县水利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5 长白县水利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障碍物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行政征收:3项 1 长白县水利局 水资源费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六十一号通过,2002年8月29日修订,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通过,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改)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2 长白县水利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 长白县水利局 一次性地下水资源补偿费 行政征收 《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2003年吉省价工字〔2003〕34号)第八条:为控制开采地下水,实行地下水资源补偿制度。凡按《吉林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从地下取用水,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水人,均应缴纳一次性地下水资源补偿费。 行政处罚:27 1 长白县水利局 对伪造、涂改、冒用、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通过,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 六百七十六 号修改)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长白县水利局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长白县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 国务院令第二百七十九号)第五十六条(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长白县水利局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出借本单位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条、第三十五。 5 长白县水利局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三条具有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情形的,除给予单位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6 长白县水利局 对监理单位在水利工程监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中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二十九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四十九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7 长白县水利局 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长白县水利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的处罚,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9 长白县水利局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 长白县水利局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1 长白县水利局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行为的处罚,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123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2 长白县水利局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五十三条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3 长白县水利局 对安装计量设施,但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五十三条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4 长白县水利局 对在河道内种植树木、设置阻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八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第五十五条项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长白县水利局 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三号令)第二十五条(一)项《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四十一条(一)项(二)项(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16 长白县水利局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泥石流易发区从事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十九号)第十七条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长白县水利局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行为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十九号)第十八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18 长白县水利局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9号)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长白县水利局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三十九号令、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20 长白县水利局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十九号)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长白县水利局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9号)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2 长白县水利局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9号)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23 长白县水利局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24 长白县水利局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25 长白县水利局 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6 长白县水利局 对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7 长白县水利局 水电站三类人员未持证上岗 行政处罚 《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件》第二十六条:地方水电系统技术工种和全国农村水电电气化县的农村电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无证上岗的,限期补为手续,可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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